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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宇杰:PPP項目的移交需做哪些方面的工作
在PPP項目移交的過程中,需進行以下的工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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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交準備
項目移交時,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制定的其他機構代表政府收回項目合同約定的項目資產。
項目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移交形式、補償方式、移交內容和移交標準。移交形式包括期滿終止移交和提前終止移交;補償方式包括無償移交和有償移交;移交內容包括項目資產、人員、文檔和知識產權等;移交標準包括設備完 好率和最短可便用年限等指標。
采用有償移交的,項目合同中應明確約定補償方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照“恢復相同經濟地位”原則擬定補償方案,報政府審核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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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能測試
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根據項目合同約定與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確認移交情形和補償方式,制定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方案。
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評估方式,對移交資產進行資產評估,作為確定補償金額的依據。
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嚴儕按照性能測試方案和移交標準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性能測試結果不達標的,移交工作組應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進行恢復性修理、更新或提取移交維修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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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產交割
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應將滿足性能測試要求的項目資產、知識產權和技術法律文件,連同資產清單移交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辦妥法律過戶和管理權移交手續(xù)。社會資本或頊目公司應配合做好項目運營平穩(wěn)過渡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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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效評價
項目移交完成后,財 政部(ppp中心) 應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產出、成本效益、監(jiān)管成效、可持續(xù)性、PPP模式應用等進行績效評價,并按相關規(guī)定公開評價結果。評價結果作為政府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決策參考依據。
摘自:PPP模式手冊 ? 作者:陳輝